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不可以草率簽訂,特别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以及有關用人單位義務和勞動者權利的條款是否缺失。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包括這幾個方面: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如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主要情況:如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