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發展團員工作,保證新發展的團員質量,提升團 員隊伍先進性,依據《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共産主義青 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和團内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發展團員工作應當按照堅持标準、控制規模、提高質量、 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團自願原則,成熟 一個發展一個,防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三條 團的基層組織應當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着力把各方 面先進青年吸收進團組織,保持團員隊伍朝氣蓬勃的青年特點,使共青 團真正成為團結教育青年的堅強核心。
第二章 入團積極分子的确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 團組織應當加強對青年的教育和引導,面向青年開展團的 各項活動,宣傳團的基本知識,努力為青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提高青年對團的認識,激發青年的進步熱情,建立起一支數量衆多的入團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團支部應當主動了解青年,及時發現那些積極要求進步、 各方面表現好的青年,鼓勵他們申請入團。
第六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
第七條 入團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班級團支部提出入團申請。
第八條 團支部收到入團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内派人同入團申 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第九條 在入團申請人中确定入團積極分子,應采取團員推薦方式, 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學院團總支備案。
第十條 團支部應當指定一至兩名團員作入團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的主要任務是:
( 一) 向入團積極分子介紹團的基本知識;
(二) 了解入團積極分子的思想覺悟、道德品質和現實表現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團積極分子端正入團動機;
(三) 及時向團支部彙報入團積極分子情況;
( 四) 向團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團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團總支、團支部應當高度重視對入團積極分子的教育、 培養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養考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入團積極分子須進行三個月以上的培養教育。未經團組織培養考察的青年, 一般不得發展入團。
第十二條
入團積極分子在發展入團之前要參加不少于 8 學時的 團課學習。團總支、團支部應當對入團積極分子開展黨的理論教育、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黨史、國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開展團章教育和團的優良傳統教育,教唱
團歌,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覺悟,端正入團動機,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而 奮鬥的信念。
第十三條
團總支、團支部應當吸收入團積極分子參加團的有關活 動,給他們分配适當的社會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立足本職、争創
一流,使他們在實踐中受教育、起作用、長才幹。應當鼓勵入團積極分子成為注冊志願者,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将入
團積極分子是否是注冊志願者、是否參加過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活動作 為入團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團時,積極推動新團員成為注冊志願者。
第十四條
團支部應及時對入團積極分子進行考察,在經過規定時 間的培養教育後,團支部委員會應聽取聯系人、團員和群衆的意見,從
思想覺悟和政治素質、在學習、生活上一貫表現和道德品質等方面對他
們進行考察,并為已具備團員條件的積極分子辦理入團手續。入團積極分子、學習所在班級支部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團支
部。原團支部應當及時将入團申請書、參加團的活動記錄、培養教育情 況、志願服務記錄等有關材料轉交現班級團支部。現團支部應當對有關
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 算。
第三章 新團員的接收
第十五條 接收新團員應當嚴格按照團章規定的标準和程序辦理。 發展青年入團,要堅持把政治标準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學習、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六條 申請入團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兩名團員作介紹人。入團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以由申請入團的青年自己約請,或 由團組織指定。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複團員權利或尚在緩期注冊期間的團員,不 能作青年入團介紹人。
第十七條 入團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 一) 向被介紹人解釋團的章程,說明團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 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團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 學習經曆、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團組織彙報;
(三) 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團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 四) 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第十八條
團支部委員會應在入團積極分子中讨論确定發展對象,
經二級學院團總支審核,報校團委預審。校團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預審。預審結果以
書面形式通知團支部委員會,并向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入團志願
書》。發展對象要認真如實填寫《入團志願書》。《入團志願書》經支委會檢查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第十九條 青年入團必須經團支部大會讨論通過。讨論青年入團的 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條 支部大會讨論接收青年入團的主要程序是:
( 一) 申請人彙報個人簡曆、家庭情況和對團的認識、入團動機以 及需向團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入團介紹人介紹申請人有關情況,并對其能否入團表明意見;
(三) 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申請人的審議意見;
(
四) 與會團員對申請人能否入團進行充分讨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團員的半數,才能通過
接收新團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團員,在支部大會召開
前正式向團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内。支部大會讨論兩名以上的青年入團時,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團支部應當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寫入《入團志願書》, 連同本人入團申請書,一并報上級團組織審批。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申請人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 表決權的團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二條 接收新團員由校團委審批。團總支一般不能審批接收 新團員,但應當對新團員情況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校團委審批接收新團員必須召開團委會,集體審議, 表決決定。審議的主要内容是: 申請人是否具備團員條件,入團手續是否完備等。審批意見寫入《入團志願書》,并通知報批的團支部。校團委審批兩名以上青年入團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團支部應通過支部書記或委員談話的鄭重方式及時将 校團委批準青年入團的決定通知本人并在團員大會上宣布。對于未被批
準入團的青年,團支部也應将情況及時通知本人,幫助其認識自己的不 足,鼓勵其繼續努力。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計算團齡,
并繳納團費。
第二十五條 團總支對團支部上報的接收新團員的決議,必須在三 個月内審核,并報校團委。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新團員應當參加入團儀式。入團儀式由校團委組織, 在入團儀式上, 由校團委指定人員帶領新團員宣誓,并向新團員頒發團 員證和團徽。團員證需由校團委加蓋鋼印。入團儀式可以邀請同級黨組 織的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七條 團組織應加強對新團員的教育和管理,幫助他們不斷 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執行團章、履行團員義務的自覺性。
第二十八條 團組織應将新團員的《入團志願書》存入本人學籍檔 案。
第四章 團員的追認
第二十九條 入團積極分子在申請入團期間,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事業中為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事迹突出,并在較大範圍内有教育 意義的,可以追認為團員。
第三十條 追認團員應由其所在單位團組織整理事迹材料,經其生 前所在團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過和校團委審查同意後,報送省級團委批 準。
第五章 發展團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團組織應當把發展團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将其作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結果作為評選表彰的
重要依據。對發展團員工作情況,校團委應每年開展一次檢查,随時掌 握工作進度,及時解決問題。對于發展團員工作情況較差的團組織要進
行通報,必要時進行組織整頓。
第三十二條 校團委和學院團總支必須依據發展團員計劃,根據确 定每年發展團員的任務和目标,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證發展 團員工作持續穩定地向前發展。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團組織對發展團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 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标準、不履行程序和培養考察失
職、審查把關不嚴的團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 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團章和有關規定發展團員的典型案例要
及時進行查處和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團的,一律不予承認,切實維 護發展團員工作的嚴肅性。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校團委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