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評選條件和比例
第一條 三好學生
(一)三好學生的評選條件和比例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思想進步。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遵紀守法。表現特别突出,能在班級中起表率作用。
2.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專業基礎知識紮實,知識面廣博。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強。
3.積極參加學校勞動衛生、文體活動及各項社會實踐,表現突出,為集體争得榮譽。
4.校級三好學生應當在本專業(班)綜合測評排名前15%的人數中産生。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評:
1.受到學校、二級學院,黨、團、行政與學生違紀處分者,處分期内不得參評。
2.考試有不及格科目者(補考通過也不在參評之列)。
3.考試作弊者。
4.故意損壞公物者。
5.一年缺課累計30學時,升旗不到位一年超過5次,上課遲到、早退一年超過10次。其中任意一項超過規定者。
6.體測(《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成績低于65分的。
7.違規違紀受校、院通報批評者。
8.從參評上一年度9月份開始休學或辦理保留學籍的學生不參加上一學年評優工作。
9.來校借讀或赴外校交流的學生不參與榮譽稱号評定。
第二條 優秀學生幹部
(一)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條件和比例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進步,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顧全大局,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在各項工作中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2.學習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績優良。
3.熱心班級工作,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有主動性、創造性。有較高群衆威信,有較強組織能力,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
4.優秀學生幹部獲得者應當在本專業(本)綜合測評排名前20%的人數中産生。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評:
1.受到學校、二級學院,黨、團、行政與學生違紀處分者,處分期内不得參評。
2.考試有不及格科目者(補考通過也不在參評之列)。
3.考試作弊者。
4.故意損壞公物者。
5.一年缺課累計30學時,升旗不到位一年超過5次,上課遲到、早退一年超過10次。其中任意一項超過規定者。
6.體測(《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成績低于65分的。
7.違規違紀受校、院通報批評者。
8.從參評上一年度9月份開始休學或辦理保留學籍的學生不參加上一學年評優工作。
9.來校借讀或赴外校交流的學生不參與榮譽稱号評定。
第三條 先進班集體
(一)先進班集體的評選條件
1.具有良好的班風班紀,熱愛祖國,關心國家大事,團結友愛,朝氣蓬勃,遵守校規校紀。
2.全班同學學習态度端正,學習氣氛濃厚,專業思想穩定,專業成績突出。
3.積極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在各項活動中獲獎次數多,名次突出。
4.班集體團結向上,班幹部團結協作、以身作則,在各項活動中能夠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二)先進班集體的評選比例
評選比例按照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級學生總人數每800人評選1個先進班集體。
第二章 評選方式
第四條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按照《校級榮譽稱号标準化工作手冊》,通過學生自主申請、班級資格審查、班級評審、班級公示、二級學院資格審查、二級學院評審、二級學院公示、學校資格審查、學校評審、學校公示的流程進行評選。
第五條 校級先進班集體由各二級學院通過班級自主申請、二級學院評審、二級學院公示、學校百人評審團評審、學校公示的流程進行評選。
第三章 附則
第六條 評優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學年開學後的十一月份進行。
第七條 學生申請表與審批表以及評選具體流程按照《校級榮譽稱号标準化工作手冊》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