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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發布日期:2021-06-13    作者:     來源: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加強校風、學風建設與學生的行為規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和諧校園,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章程》等規範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條 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四條 學生行為觸犯法律法規,應當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依法移送相應機關處理。

第二章 處分種類與适用範圍

第五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應當

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學生。學生在休學或在校外參加學校安排的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在籍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學術機構交流交換的學生,在交流交換期間發生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于違紀情節輕微且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由二級學院進行批評教育,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方式。

第八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章 處分權限和處理程序

第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權限:

(一)學生工作部為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管理部門,二級學院為學校學生違紀處分執行部門;成立校、院兩級大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分别對不同級别處分進行處理;學生處分決定由學生工作部負責拟定,以學校正式文件形式下發。

(二)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二級學院大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決定,并報學生工作部審批。

(三)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工作部牽頭組織的校大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決定。

(四)開除學籍的處分,由校大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條 學生違紀的處分程序:

(一)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後,由二級學院成立調查小組,負責在3個工作日内調查、收集和固定學生違紀證據。調查完畢後,二級學院大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召開審理會議,審查有關證據,聽取調查小組彙報,研究處分建議,形成情況說明,并在1個工作日内,将情況說明、證據與證明材料報學生工作部審核。

(二)學生工作部審查二級學院上報的學生違紀相關材料,無異議後,在1個工作日内出具《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前告知書》并送達,學生收到《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前告知書》後,可以提出陳述或申辯,學生可委托輔導員、家長或同學等作為申辯代理人,并提供書面申辯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對學生陳述或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等,學生工作部進行複核,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重新提出處分意見。

(三)《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前告知書》出具後,根據拟處分等級,分别由二級學院或校大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召開處分決定會議,議定處分決定,由學生工作部出具《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違紀處分告知書》并送達,學校印發處分決定文件。

第十一條 處分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處分告知書

1. 學生基本信息;

2. 違紀事實、處分理由;

3. 拟處分的種類、依據;

4. 告知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5. 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二)處分決定書

1. 學生基本信息;

2.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 處分的種類、依據和期限;

4. 學校名稱和處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條 學生處分告知書需送至學生本人,可依次采取以下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處分告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邀請校(院)領導、輔導員和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個及以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難于和學生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 學生處分的解除:

(一)處分期限内無違紀行為的,在處分到期前5日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解除處分審批表》,經輔導員簽署鑒定意見,二級學院、學生工作部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予以解除;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提前解除處分審批表》,經輔導員簽署鑒定意見,二級學院、學生工作部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可提前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二)即将畢業的畢業班學生受警告處分已達3個月及以上者、受嚴重警告處分已達4個月及以上者、受記過處分已達5個月及以上者、受留校察看處分已達6個月及以上者,若在處分期間有明顯進步,允許該生在離校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提前解除處分審批表》,經輔導員簽署鑒定意見,二級學院、學生工作部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可提前解除其相應紀律處分。學生畢業後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的,應由所在單位出具鑒定材料。

第四章 處分期限與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自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起,警告處分以6個月為期,嚴重警告處分以8個月為期,記過處分以10個月為期,留校察看處分以12個月為期。

第十五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因故休學或參軍入伍的,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不計入處分期。

第十六條 凡受處分者,處分期涉及的相應學年不得享受以下待遇:

(一)不得享受生活補貼、助學待遇;

(二)取消各類評優評獎和獎勵資格;

(三)取消入黨及發展入黨積極分子的資格;

(四)不得擔任團學幹部、學生社團負責人等職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但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受他人脅迫或誘騙違紀;

(二)主動中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态惡化;

(三)在違紀行為被發現前主動承認錯誤;

(四)違紀情節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

(五)情節較重,但平時表現較好,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報告、交代事實真相,協助查清違紀事件,初次違紀且未造成嚴重後果;

(六)情節較重,但有主動檢舉、揭發或者舉證他人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等表現;

(七)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故意隐瞞事實,拒不承認,無理狡辯;

(二)同時違反多項紀律;

(三)屢教不改,多次違紀;

(四)組織策劃或脅迫他人違紀;

(五)勾結校外人員參與違紀;

(六)拒不交待違紀事實、隐瞞重要情節或僞造情節,态度惡劣;

(七)對檢舉人、證人或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學生幹部等進行恫吓、辱罵、報複、動手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施加影響;

(八)組織群體性違紀事件或在群體性違紀事件中負主要責任;

(九)性質特别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産生惡劣影響;

(十)其他應當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九條 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提出申訴且複查決定與原處分決定發生變化的,按複查決定執行,但複查後減輕處分的處分期仍自原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達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延長留校察看一年處分;達到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若其處分期達到學校規定的最長學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畢業班學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期間,若出現破壞公物、酗酒滋事、打架鬥毆等違紀事件的,學校将根據本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并把相關處分文件寄發至學生報到單位的人事部門,協同處理相關事宜。

自動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應在1個工作日内辦理完各種手續并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由本人簽收帶回,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違紀進行處理、給予處分及解除處分等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校(院)檔案;二級學院應在受處分學生畢業前将《伟德官网下app官方网站學生處分記錄表》歸入學生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放學習證明。

第五章 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危害國家安全,颠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煽動不滿情緒,組織、策劃、參加、支持或鼓動非法集會、遊行、罷課、罷訓、罷餐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制作或傳播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颠覆國家政權、有損國家利益、擾亂社會秩序或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造成危害性影響等言論、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煽動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利用宗教煽動仇恨、歧視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内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章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構成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宣告緩期執行)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被警告或罰款的,給予記過處分;被行政拘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被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違反法律法規但免于處罰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妨礙公安、司法、安保人員執行公務但免于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章 違反傳染病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與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遲報、瞞報、謊報、漏報、錯報傳染病疫情或編造傳染病疫情相關信息者,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相關規定,未履行請假審批手續,通過僞造假條、翻牆或其他方式擅自離(返)校者,給予記過處分;因違規離(返)校引起傳染病疫情傳播風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不配合開展甚至阻礙疫情檢測、排查和防控工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以任何形式排擠、歧視接受隔離觀察學生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規組織線下聚集性、群體性活動的,對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擾亂食堂餐飲管理秩序或違規在校園販賣餐食、點食外賣等涉及影響食品安全或疫情防控行為,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由此造成人身傷害及損傷的,需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通過各種手段随意傳播、編造、轉發與官方相關信息不符、不實的傳染病疫情信息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在校外居住或有夜不歸宿、違規留宿校外人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因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對學生本人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學生本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八章 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與規定的行為與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未被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實施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擅自組織違法違規的群體活動,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在組織群體活動中出現事故,或造成較大損失、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攜帶、存放、藏匿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隐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到非遊泳區遊泳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其他違反學校相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較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學校消防制度與規定,未被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園樓棟内、人員密集場所或重點防火區域存放、使用明火器具、加熱升溫電器、炊具等違規器具,或擅自攜帶、存放各類易燃易爆品、毒害性危險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校園樓棟通道、道路、出入口等人員密集場所亂堆亂放雜物、私拉電線,造成遮擋消防設施、阻塞消防通道、影響他人通行,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經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校園樓棟内存放各類電動車(含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折疊車、電動滑闆車、電動平衡車等)或電動車電池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樓宇内為各類電動車或電動車電池充電,或從室内電源接線至室外為電動車或電動車電池充電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挪用或破壞消防器材設備、安全設施及标識、供電變電設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由違紀者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引發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生後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校園内燃放煙花爆竹或在嚴禁煙火的區域使用煙火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學校保密制度,未被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洩露國家秘密,公開、傳播屬于國家秘密或處于保密階段的文件、資料、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洩漏或私自轉讓其他個人、組織相關成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未被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閱讀、轉載、傳播各類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在網絡上進行非法活動引發洩密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利用電腦、手機或其他通信工具在網絡上發表或散布虛假信息、有害信息、謠言等,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等,有損集體或他人正當利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宿舍安全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留宿外來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一學期内學生夜不歸宿累計2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3次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4次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5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不按規定住宿,擅自調換宿舍,或強占、出租宿舍床位,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宿舍内出現高空抛物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宿舍内飼養寵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内有私拉電線或其他違規用電行為,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火災或财産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相關責任人需賠償因違紀行為産生的人身與财産損失。

(六)未按學校規定辦理走讀手續,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在申請走讀的過程中僞造證明、虛構事實的,給予記過處分;私自變更走讀居住地不向學校相關單位報備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實驗室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學校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較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章 違反學習紀律、學術不端與誠信缺失

的行為與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處理):

(一)按照教學、教育管理計劃,1個月内遲到3次及以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按照教學、教育管理計劃,不請假或者未經批準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的,按實際學時數計;實習、勞動、設計、軍訓等實踐類課程缺勤的,每天按8學時計算。一學期内曠課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1. 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20學時(含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2. 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30學時(含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 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40學時(含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4. 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50學時(含5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 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60學時(含6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離校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歸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1. 13天給予警告處分;

2. 46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 79天給予記過處分;

4. 1013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中存在作假行為,依據學校《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校發202228号)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弄虛作假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處理):

(一)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存在代寫、買賣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日常學習、社會調研、社會實踐等活動中存在抄襲、剽竊、造假等不端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習、學術或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對違背學術誠信而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可以撤銷其學術、品行相關獎勵、榮譽稱号或證書等。

(六)謊報家庭經濟情況,通過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方式騙取助學金、助學貸款或其他補貼的,除追繳其拖欠或所得費用外,取消其相應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塗改或僞造成績單、印章、簽字、推薦信、證書、獎狀等相關證明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五十條 無正當理由而惡意拖欠應繳學費等費用,經教育仍不繳納的,不予學年學籍注冊,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章 考試違紀與作弊的行為與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内外考試中,出現考試違紀行為的,依據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行為,情節較輕的。有以上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經批評教育無效,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考場内或考場周圍大聲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勢,經警告無效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行為,情節較重的。有以上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诽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有以上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學生的認識态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内外考試中,出現考試作弊行為的,依據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其他作弊行為,情節較輕的。有以上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在答卷(含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其他作弊行為,情節較重的。有以上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組織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其他嚴重作弊行為。有以上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章 違反社會及學校正常管理秩序的行為與處分

第五十三條 所在地區或學校發生火災、地震、疫情等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學校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未經學校及有關部門同意,擅自以學校、二級學院等機構、單位或學生組織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信息,或組織、參加相關活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在餐廳、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場所哄鬧、燃放鞭炮、砸酒瓶、破壞公物或其他物品等擾亂公共秩序的,經批評教育不予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十六條 在校園内宣傳、推介、組織學生參與各類校園貸、網絡貸款、電信詐騙,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校園貸、網絡貸款,實施電信詐騙的,給予記過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七條 參與傳銷或其他非法經商活動,經學校教育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園内擺攤設點或組織各類經營活動,經學校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十九條 未經學校或相關部門批準,在校園内随意張貼海報、内容不健康的字畫者,由違紀者清除違規内容;經學校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條 組織未經登記批準的學生組織、社團協會開展活動,或未經批準私自組織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及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組織者、發起人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視情節撤銷或改選有關學生團體

第六十一條 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園内組織、代理各類車輛租賃、交通營運、旅遊業務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轉借、僞造學生證、一卡通等學校各類證卡賬号,幹擾學校秩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正常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進行辱罵,甚至動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 因正常的教育管理、評優評獎、考試成績、畢業就業等原因,對學校各級領導、教師及有關人員挾私報複、尋釁滋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 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可以依法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經權威部門鑒定不具備繼續就讀條件的,給予勸退處理。

第六十六條 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據有關部門的鑒定和處罰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 參加或組織他人參加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或暴恐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園内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飾的,給予記過處分;在校園内組織、參與宗教活動或傳播宗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校園内建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參與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運營或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非法宗教宣傳、參與或強迫他人參與地下學經活動、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個人捐贈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持有、觀看、傳播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視頻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記過處分;組織相關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介紹或強迫他人加入邪教、迷信、宗教、暴恐組織,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參與或建立、組織、開展具有封建迷信、宗教、邪教、幫會色彩等非法“同鄉會”“社團”等活動或組織,視情節輕重,對參與相關組織或活動的,給予參與者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建立、組織、開展相關活動的,給予建立者、組織者或相關責任人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并按相關規定取締相關社團、組織。

第十二章 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與處分

第六十八條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教室及其他公共場所交往舉止不得體,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進行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影響他人且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隐匿或觀看淫穢色情物品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傳播、組織觀看淫穢色情物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走私、制作、複制、出售淫穢色情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制作、販賣、傳播違法書刊、報紙、電子影音制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 組織或參與賭博活動的,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賭博現場圍觀,知情不報或隐瞞實情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凡參與賭博、為賭博提供便利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經批評教育後再次參與賭博、為賭博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再次違紀,且情節惡劣、影響極壞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賭博引起打架、鬥毆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十條 組織或參與酗酒的,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内外組織或參與聚衆酗酒或私自酗酒的,給予警告處分;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對自己或他人造成身體傷害或産生其他嚴重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酗酒滋事,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人身财産安全損害或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在校園禁煙區吸煙,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教學樓、圖書館、宿舍、實驗室等場所吸煙,涉嫌或引發安全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章 侵犯他人或組織權益的行為與處分

第七十二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且尚不構成犯罪或治安處罰的,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雖未參與打架、鬥毆,但用各種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惡化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凡參與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先動手一方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後動手一方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起哄、打群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策劃或糾集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事件發展過程中,采取以勸架為名而偏袒一方等不當行為,促使事态惡化發展并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糾紛雙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故意為他人作僞證,給調查造成困難但未參與打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打架并提供僞證的,可加重處分。

(六)為打架、鬥毆提供兇器但未參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打架、鬥毆并提供兇器,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因打架、鬥毆受過處分再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糾集校外人員結夥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凡因打架鬥毆緻人受傷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支付被害人醫療費、護理費及營養費等必要費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造成學校公共财物損壞的,照價賠償。

第七十三條 非法占有、隐匿、毀棄他人信件、通知單據、快遞、包裹、票據或其他各類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給他人造成較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 謾罵、侮辱、诽謗、造謠、恐吓、威脅、故意中傷他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持械威脅他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十五條 偷窺、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通過下流語言、文字、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調戲、猥亵、侮辱等性騷擾行為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十六條 冒用其他個人、組織名義,侵害其利益,或對其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十七條 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章 侵犯公私财産與名譽權益的行為與處分

第七十八條 使用各類手段非法占有或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未被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追回款物或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外,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占有或損壞公私财物價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超過200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後果特别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知情的情況下,為作案人員提供作案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涉及網絡虛拟财産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終實際獲利金額,比照上述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四)過失損壞公私财物,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故意損壞公私财物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惡劣,後果特别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 故意損毀、侮辱校旗、校徽或其他損害學校形象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八十條 故意損害國家、學校聲譽及相關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給予某一級别以上處分,均包含該級别處分。

第八十二條 其他違紀行為及處分等未盡事宜,由校大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研究,報校長辦公會決定。

第八十三條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上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凡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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